姜某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公司。2007年10月下旬,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
1月16日,公司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所披露的数据与公司上报给控股股东的数据一致。 4月22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17,329.31万元,比上年增长42.11%,增幅低于业绩快报数,每股收益0.5692元,与业绩快报数接近。
2007年3月下旬,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集团公司报送《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表》(关于2、3号厂房合作方案的报告),提出为落实具体的改造开发工作,拟以2005年11月25日上市公司与深圳市某首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工业区2#、3#厂房合同书》为基础,以成立合资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合作双方各占股50%,上市公司以厂房评估作价入股,首饰公司以现金注资。4月初,集团公司收到上述报告,并原则同意该项目。5月28日,上市公司根据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了《合作改造可行性分析报告》,分析结论称“我司通过与首饰公司的合作,2、3号厂房现已取得房地产证,并使物业的使用期限延至2034年。现物业市值为2443.53万元;租金总收入的现值为3187.51万元,比未与首饰公司合作即办证延期前增加1754.39万元。”“通过对2、3号厂房的改造升级,我公司可分得改造后物业面积9276.78㎡,其中新增物业面积983.37㎡。改造后物业市值6054.75万元,租金总收入的现值为9472万元,比未改造前增加6284.49万元,比未与首饰公司合作即办证延期前增加8038.88万元。”9月底,上市公司向集团公司上报《合作开发利益分配事宜的意见》,对项目利益分配及采用何种方案提出了意见。10月12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同意上市公司继续履行与首饰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厂房协议。协议计划成立合资公司等相关事项,集团投资发展部要按有关程序抓紧报批”。10月22日,集团公司认为该项目具备可行性,并向其控股股东上报。11月30日,上市公司向集团公司上报《关于报送项目有关资料的报告》,该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等。其中,《可行性报告》的分析结论写明:成立投资公司当年,可为上市公司带来2470万元账上收益;该项目的实施,上市公司每年能获得469.46万元的净利润,比改造前增加306.38万元;该项目投资回收期在合理范围之内。12月7日,集团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成立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12月11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同日,上市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12月14日,上市公司公告了上述合作事项。12月31日,上市公司确认以水贝厂房作价投资入股的营业外收入23,321,551.51元。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其2006年净利润为-92,148,791.60元,2007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111,113.13元。
瞿某自2003年5月6日起任特发集团办公室副主任,其工作职责为负责领导班子会议记录,领导讲话、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在集团公司按要求向深圳证监局报送的有关表格中,瞿某被确认为接触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之一。2007年10月12日,瞿某列席了特发集团领导班子会议,该会议同意上市公司继续履行与首饰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厂房协议,并要求投资发展部按程序报投资控股批准。2007年12月7日,集团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成立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集团公司提供的文件流转表上有“已核批复稿。瞿X某7/12 07”字样。瞿某向调查人员承认,在2007年12月7日核校集团公司总部对上市公司2007年11月30日上报的《关于报送项目有关资料的报告》的批复稿时,因核校工作需要,通读了上述报告及相关所有附件和其他相关意见。
瞿某有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接受调查人员询问时承认,其账户交易都是本人通过电话委托进行的,账户资金来源于本人。2007年12月11日,瞿某使用其办公电话下单,用其证券账户一次性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83,700股,买入量居当日该股买入交易排名首位,共使用资金110余万元,占其账户当时总资产的99.76%。2008年3月7日和11日,瞿某通过电话委托交易方式将所有股票卖出,扣除相关税费等交易费用后略有亏损。
上市公司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和2007年年度报告信息是《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该上市公司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敏感期为2008年1月23日至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信息敏感期为2008年3月19日至200 8年4月7日。当事人李某某知悉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和2007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08年1月30日,李XX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2,600股,于2008年2月13日全部卖出;2008年3月24日,买入6,600股;2008年4月7日买入16,900股,卖出6,600股;2008年4月11日,卖出6,900股;2008年4月15日卖出10,000股。以上交易共盈利29,534.09元。
当事人李某某在其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对上市公司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及年度财务报告信息的具体内容不完全清楚,不了解公告的准确数据和内容; 2008年4月7日卖出股票6,600股为亏损卖出,2008年1月31日已发布业绩预增公告,是依据公告的信息买卖股票,亏损卖出股票证明其不知悉内幕信息;如认定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应扣除2008年4月7日卖出6,600股亏损金额。此外,当事人提出其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恳请给予从轻处罚。
经证监会复核,2008年1月23日,李某某对上市公司200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知悉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信息;2008年3月19日,李XX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审计初稿进行了审核,并于4月4-6日知悉公司2007年年报审计最终结果。李XX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其违法所得多少、是否有违法所得,均不影响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李某某内幕交易实际盈利为29,534.09元,亏损额已扣除。证监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手法、危害后果等情形作了充分考虑。当事人提出的以上陈述、申辩意见,均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依据及理由,证监会不予采纳。
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及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时被判刑的,还有她的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弟弟李启明。林永安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林小雁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300万元;李启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此外,原中山公用董事长谭庆中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00万元;原中山公用总经理助理郑旭龄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30万元;原中山公用企管部经理周中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810万元;其它相关被告郑浩枝、陈庆云、费朝晖分别领刑5年、2年半和1年半,并分别处罚金19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
2007年4月至5月,时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谭庆中筹划将公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2008年变更为“中山公用”),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其间,他多次就此事向时任中山市长的李启红汇报,并获得支持。6月11日,谭庆中又将此事向中山市委书记陈根楷作了汇报,陈根楷让李启红具体负责此事。随后,谭庆中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郑旭龄,要求郑就重组事项草拟一份书面材料,当月26日,他就该建议书正式汇报给李启红。7月3日,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等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了公用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情况。同日,公用科技公告称公司近期拟讨论重大事项。次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
中国证监会对公用科技的相关问题调查后认定,公用集团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实现整体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6月11日,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至同年7月4日停牌止。
但在2007年6月,谭庆中向李启红汇报公用科技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建议李启红让林永安购买。6月中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林永安,向其泄露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建议其出资购买股票。6月下旬,李启红在家中向林小雁泄露了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她购买200万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筹集款项共677.02万元,于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累计买入股票89.68万股,后于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
无论是现在的中山公用案,此前的高淳陶瓷案,还是中国证监会已经公布查处的一些涉及国有资本重组的内幕交易案件,都显示出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程序与股市公开透明法则极易发生冲突和由此产生的监管难题。在现实国情之下,国有上市公司具有复杂的决策程序,一路上报层层审批,这种严格把关有其必要性,但也扩大了内幕知情范围,造成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易滋生内幕交易。在涉及诸多利益方、头绪众多的国有资本并购重组中,无论是政府部门领导,还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主管单位的要害岗位人员,都可能以身试法,破坏市场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证券交易秩序,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
所幸的是,对于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监管部门一直在完善相关制度。2007年3月以来,深圳证监局先后下发多份监管通知,对上市公司报送未公开信息行为加强监管,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0年,中国证监会向全国大力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室转发了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加大了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力度。